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0年9月颁布以来,已正式实施近1 年,集团法务和风险管理部结合集团管理实际,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分析,以便於全集团小夥伴在日常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要领、依法合规经营。
一、什麽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什麽是经营信息
根据《规定》第1条,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客户基於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後,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法院将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哪些行为属於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规定》第6条,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包括:(一)签订保密协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脑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放装置、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二、企业和员工的哪些行为属於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下列行为属於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规定》第10条,保密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虽然合同未约定保密义务,但如果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取的信息属於商业秘密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承担保密义务。
2.如何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
根据《规定》第12条,法院在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将考虑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许可权;(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除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所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等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一到五倍确定赔偿数额,损失或获利难以确定的可以主张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相关行为符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规定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